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大厦之成,非一木之材也;大海之阔,非一流之归也。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应坚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努力汇聚合力,将社会治理工作落实落细。
坚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需要全社会树立起担责、尽责意识。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激发群众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生动力,努力营造团结奋进、同心同德、凝心聚力的社会治理局面。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明确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治理主体的责任边界,把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政府整合资源的行政优势,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基层“小快准”的工作优势等有机结合起来。同时,把握好尽责和享有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坚持尽责应当享有、享有必须尽责,切实把人人有责、人人尽责落实到位,努力实现人人享有的目标。
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根本保证。要完善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社会治理全过程各环节,把党的建设与社会治理有机融合起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提升党委对社会治理的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能力。同时,着力调整优化政府职能,化“管理”为“治理”,补“缺位”、防“越位”,避免过多包揽社会治理事务的做法,着力在制定法规、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障公平正义等方面下功夫。
有效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主体之一,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和载体。随着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目标的提出,社会组织的作用更加凸显、任务更加多样、责任更加重大。社会组织是否有活力,直接影响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社会治理需要,在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财政资助等层面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其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抓好社会组织党建等各项工作,有效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规范自律、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确保更好反映社会诉求、提供社会服务。
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社会治理工作最坚实的力量和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基层党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基层党组织在各项社会治理事务中的领导、统筹、协调功能,建设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群团组织为纽带、社会组织为依托的基层群众工作体系,把党组织的服务管理触角延伸到基层治理每个细胞,促进社会治理重心下沉到社区。始终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让人民群众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广参与者、最大受益者、最终评判者。把为人民服务做细做实,自觉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自治、法治、德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形成合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作者:黄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