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日前,《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由教育部正式颁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程序、措施、要求等,这也是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
一直以来,教育惩戒权话题备受关注,一边教师管不了、不敢管,教师的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一边是个别教师以体罚代替教育惩戒,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并引发社会质疑、损害家校关系。如何将教育惩戒权纳入法治轨道,更好保障教师的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对部分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将其引导走上健康成长的正轨,一直是社会关心的热点话题。
《规则》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划定了“正面清单”,明确了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还根据违规程度轻重,划分了三类不同的教育惩戒措施,从“点名批评”到“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等多项条款,赋予了教师行使教育惩戒的法定权利。从《规则》来看,教育惩戒不仅是教育的权利,是“可以”使用的手段,更是教师的义务,是“应当”采取的措施。比如,对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另一方面,《规则》也明确禁止了七类不正当教育行为,为教师行为划定了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负面清单”的划定,既有利于教师区分教育惩戒和体罚,在正确的轨道上行使教育惩戒,也有利于社会监督,更好保障学生的身心权益。
可以说,《规则》的出台既有利于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又便于公众对教师进行监督,促进家校协作,既有尺度、力度,又有温度。
不过,行使教育惩戒权有法可依之后,还要看到,如何用好教育惩戒权仍然是一个挑战。有了实施细则,并不意味着教师就敢用、就能用好教育惩戒权,也不意味着过去存在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就像《规则》所定义的,教育惩戒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惩戒”的前面是“教育”,在任何时候使用惩戒措施都不能脱离育人的初衷。这就要求提高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既要让教师正确掌握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更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同时,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还离不开家长的理解和配合,离不开家校协同育人的推进。否则,如果家长一边对孩子“爱护过度”,一边不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不配合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那么教师仍然可能动辄得咎,不敢接住这一法定权利。
未来既需要教师重视家校协作,与家长进行积极沟通,达成家校共识、形成家校合力,更要求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支持教师正当履行职务,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和权益,为教师合法行使教育惩戒权“撑腰”。(文丨杨三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