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忠(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早在《礼记》中,古人就描绘出了理想中的“小康”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而这一局面的形成,需要政府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就政府而言,扶助弱势群体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能,为老、幼、病、残等群体提供特殊公共服务,为他们铺设走向衣食无忧、安康富足生活的道路,是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做好制度建设,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为中心,建立健全保障弱势群体的制度体系: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及时总结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经验,逐步完善推广;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分工与衔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低收入群体和特殊困难群体精准识别机制及社会救助体系;按困难类型分类分档,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切实兜住因病、因灾致贫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就社会各界来看,应加快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老、幼、病、残等群体的格局。帮扶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为这些群体提供特殊公共服务,不可能由政府包揽一切,而是需要群策群力。提供公共服务,可采取政府制定标准、强化监督、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和市场参与,使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拧成一股绳,通过合理的合作与分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需注意的是,提供特殊公共服务,根本目的是要满足特殊群体的切实需求,制度的设计和服务的提供要以老、幼、病、残等群体的需求和意愿为根据。他们不仅仅是特殊公共服务的被动接受者,而应该是体系中的积极参与方。一个可试行的办法是由政府向符合政策规定的人群发放“服务券”,持券者可在政府认可的服务提供方中自由选择,使用“服务券”购买服务。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受服务群体的参与感,另一方面可在公共服务中引入竞争,在兼顾公平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
在为老、幼、病、残等群体提供帮扶的同时,不能只停留于满足其物质需求,更应温暖其精神世界,积极促进其全面发展。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要通过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特殊公共服务,构建起健全的关爱体系,不断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调动他们为社会作贡献的积极性与潜力。唯有这样,才能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让幸福的阳光照耀每一个角落。
(项目团队:光明日报记者陈之殷、金振娅、任欢、王胜昔、陆健、王斯敏光明日报通讯员蓝华燕)
《光明日报》( 2021年07月28日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