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近日,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利用外资稳中提质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20〕43号),以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政策举措,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苏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为确保政策举措落实落细落地,便利企业申报办理,增强外资企业实际获得感,省商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分批次向社会发布有关操作指引。
本次发布的第一批操作指引,由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负责,围绕文件中的5项政策举措相关内容,深化细化6条业务办理操作指引,涵盖入境邀请、人才引进、土地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等方面。
事项1: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指导并协助重点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办理外籍员工来苏邀请手续,做好有关防疫保护和复工返岗工作(文件第3条)
服务事项:为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保障我省重点经贸活动有序开展,为我省重点外资企业、外资项目外籍员工及重要外贸企业客户签发来华邀请函。
适用范围:重点外资企业、外资项目及重点外贸进出口企业邀请的来江苏办理业务或工作的必要外籍人员,邀请函受理种类原则上为3个月以内短期商业贸易访问签证。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报企业向相关设区市商务局递交申请材料,设区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及商务局工作措施报告省商务厅及相关设区市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省商务厅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设区市商务局转报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邀请函。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责任处室:省商务厅合作处、外资处、外贸处
经办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商务局
办理材料:邀请外国人来华申请表、邀请函复印件、受邀人护照复印件、与受邀人存在业务关系的证明材料、受邀人境外公司工作证明及该公司所在国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邀请单位专办员备案表、邀请人员名单等材料。
事项2:帮助企业解决需跨地区协调、需省级层面支持的问题,加强用地、用能、资金等方面要素保障(文件第4条)
服务事项:帮助重点外资项目解决需跨地区协调、需省级层面支持的问题。
适用范围:2020年列入省市的重点外资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法人就项目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向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对需跨地区协调、需省级层面支持的问题,本地区无法协调解决的,提交省商务厅报请省外贸外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责任处室:外资处
经办单位:省、市、县(市、区)商务部门
办理材料: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基本情况。
事项3:对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来苏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申请人情况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文件第11条)
服务事项:为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高级技能人才来苏工作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适用范围: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办理。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办理。驻宁省(部)属单位向省科技厅申请办理。用人单位需在全国统一使用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fwp.safea.gov.cn/)注册帐号,经审核通过后使用该系统申请业务,对材料齐全、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放宽条件的,予以批准。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责任处室:省外专局(省引智办)
经办单位:设区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属地业务办理);省科技厅(负责驻宁省部属单位业务办理)。
办理材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无随行家属免交)、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事项4: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动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合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文件第12条)
服务事项:合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适用范围: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建设单位依据审批层级,向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经办单位: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办理材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项目建设依据、踏勘报告、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及其他相关图件、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省级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相关部门意见。
事项5: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文件第12条)
服务事项: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适用范围:需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经办单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办理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划拨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的划拨类项目)、相关部门意见。
事项6: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全覆盖(文件第23条)
服务事项: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中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综合保税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综合保税区企业提出试点需求,当地税务、财政、海关等主管部门进行摸底调研分析。符合规定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其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呈报试点请示。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根据相关要求和申报情况拟定试点实施方案报备国家税务总局。报备后,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联合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统一部署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财政厅 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经办单位:设区市政府
办理材料:申请备案试点综合保税区概况及区内企业试点需求情况、地市(地)级人民政府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呈报的试点请示。
交汇点记者邵生余 丁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