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浙江、江苏、河南、湖北、辽宁等多地纪检监察机关召开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会,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并通报对诬告陷害者处置结果。这样的做法不仅纠治了诬告错告,而且为担当干部暖心撑腰。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一批重要线索浮出水面,一些违纪违法问题得到查处。检举控告在起到提供线索作用的同时,有时候也会有各种原因导致内容失真,存在对部分党员干部诬告错告的情况。这样的情形需要注意,也需要纪检监察机关认真甄别,还会做事、敢担当的干部一个清白。
强调澄清正名工作的重要性,是因为诬告错告的危害性不容小觑。诬告错告情况的出现,有的是由于举报者信息了解不全面、不准确,其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意图;还有的是别有用心者意图通过恶意举报,向被举报对象施加压力,逼迫对方满足自己不合理的利益诉求。从小处讲,被诬告者名誉受损后,他们的精神压力往往增加,在今后工作中也容易畏首畏尾;从大处讲,这股歪风邪气也会污染一个单位甚至整个地区领域的政治生态。当干部因不实举报受到委屈、被人误解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该澄清的及时澄清,该正名的公开正名,使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
如何更好地纠治诬告错告?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党纪法规对诬告错告的情形予以核实澄清。《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对于检举控告失实的处理都有明确规定,各地也出台了具体措施,可以通过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澄清正名。另一方面,也要依照相关规定,联合有关部门对诬告陷害者进行惩治,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遏制腐败行为,也要积极澄清是非、严查诬告陷害,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塑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祛邪扶正、激浊扬清。(孙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