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兴安盟7月20日电 (记者 张林虎)19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农牧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孙振云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
内蒙古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指控: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孙振云在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副书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筹备组负责人、管委会副主任,扎鲁特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扎鲁特旗委书记,通辽市政府副市长,通辽市委副书记,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内蒙古农牧(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3450万余元。
2014年、2015年,被告人孙振云在担任通辽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内蒙古维尔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保东(另案处理)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托孙振云帮助维尔公司向科左后旗政府协调借用财政资金,并送给孙振云共计22万元。随后,孙振云利用职务便利指令有关人员将财政资金借给维尔公司使用,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和1000万元。
被告人孙振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4亿余元。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孙振云的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