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全力维护春节后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市场秩序,保障群众购药用药合法权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从快立案、从严处理,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一批哄抬价格、违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第六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一、天津山崎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2年12月12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天津山崎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非医用口罩外包装上标注的“供应商应提供的信息”和“标识”项目不符合GB2626-2019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委托苏州某公司代为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口罩,并销售给北京某公司。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2月6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52元、罚款12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内蒙古春雨医药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3年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自2022年12月8日以来,内蒙古春雨医药有限公司高价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购进价格每粒0.25元,销售价格每粒1.5元,加价率495%。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31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一果儿童游乐场违规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14日,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细河区一果儿童游乐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游乐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经营场所进行购买玩具或者办理会员卡搭赠连花清瘟胶囊和抗原检测试剂盒的活动。其购进连花清瘟胶囊2000盒,抗原检测试剂盒800盒,总计货值金额27200元。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3年2月20日,细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上海凡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调查发现,上海凡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曾在网店上架一款口罩,标示为“MR.ERA KF94鱼嘴柳叶型韩版3D立体四层防护”,在该款口罩的产品参数、实物照片页面,均明显标示为KF94。经核查,KF94是韩国口罩标准,对于直径0.4μm的颗粒物过滤率大于94%,而该公司所销售的口罩并非涉外口罩,也没有经过韩国检测,该公司利用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共销售上述口罩516件,销售金额3044.4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16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江苏省南通市通州茅胜基内科诊所未经审查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案
2022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通州茅胜基内科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LED屏上发布如下文字内容“特殊时期传统中药大显身手,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服用华耀康清肺汤一天转阴(转阴时间存在个体差异)”。调查发现,上述广告语中提及的“华耀康清肺汤”系一家医药公司生产的准字号中成药清肺十三味散经加水煎制后的汤剂。广告中宣传该药品能使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转阴”,与该药品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等内容不符,该公司现场亦无相关证据证明。该诊所未经审查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2月27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浙江省嘉兴市港区康寿药店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21日,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港区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嘉兴市港区康寿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药店于12月12日以22元/瓶的价格购入布洛芬片,12月18日该批次药品到货后即以12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药店的布洛芬片购进价格从2.28元/瓶上涨至22元/瓶,相较疫情政策调整前上涨了约10倍;销售价格从3元/瓶上涨至128元/瓶,上涨了约41倍。该药店的药品进货成本虽有增加但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4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79.37元、罚款35158.74元的行政处罚。
七、四川三七堂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15日,四川省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四川三七堂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2月10日,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国药控股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哄抬药品价格案
2023年1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对国药控股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地塞米松磷酸纳注射液2022年11月购进价格0.58元/支,销售价格0.63元/支,2022年12月购进价格0.7元/支,2023年1月起将销售价格提高至9.8元/支,购进价格增长20.69%,销售价格上涨高达1455.56%。截至案发时,该公司采购的50000支已销售38780支,销售金额380044元。该公司药品进货成本虽有增加但药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15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