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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江苏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
2021-04-25 08:2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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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需要各行业各领域共同努力。公共机构是节能低碳的先行者。日前,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实施《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DB32/T 4001-2021)、《公共机构集中办公区能耗定额和计算方法》(DB32/T 3827-2020)两部能耗定额标准为契机,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就此作专题解答。

问题1:本次制定《定额》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在近十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提高全社会节能环保理念,营造良好的节能工作氛围上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需要寻求更优的、可持续的管理模式,而能耗定额管理正是这样一种模式。2019年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和应用指南(试行)》,要求各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江苏省编制印发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DB32/T 4001-2021)、《公共机构集中办公区能耗定额和计算方法》(DB32/T 3827-2020)(以下简称《定额》)。制定《定额》目的是引导公共机构依据能耗定额规范自身用能行为,推动全省各类公共机构提升用能管理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问:本次制定《定额》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能耗定额标准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1)能耗定额标准是衡量用能水平的标尺。能耗定额标准能够有效地划分和衡量各类公共机构的用能水平,根据用能水平不同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提升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推动江苏省公共机构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工作中争当表率、争当示范、走在前列。

(2)制定印发能耗定额标准是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行动。《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

(3)制定印发能耗定额标准是优化节能目标管理的现实需要。“十二五”以来,公共机构一直采用指标逐年同比下降的方式下达能耗指标,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降低能源资源消耗、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的约束性作用。但随着节约能源资源向纵深推进,用能刚性需求增长与指标同比逐年下降的矛盾日益凸显,能耗定额标准旨在完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将单纯的指标同比下降转变为定额管理与指标一定下降率相结合,有助于科学促进全省公共机构持续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问:《定额》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指南》发布后,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照国管局工作要求,专题研究了江苏公共机构机构能耗特点,科学有效推动各类公共机构定额标准的编制。

(1)全面性。本次制定印发的定额标准基本上覆盖了江苏省全部公共机构,共分为集中办公区、党政机关独立办公区、教育、医疗、场馆等六大类公共机构。

(2)有效性。《定额》研究过程中,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有效性分析,剔除无效数据,并通过现场调研进一步核实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定额》符合江苏省公共机构实际用能现状。

(3)科学性。通过能耗平台、能源审计、现场调研等方式,对收集的9000余家江苏省公共机构基本信息与能耗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组织专家对定额内容进行10余次研讨,标准编制完成后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进行了修改完善,定额标准科学可行。

问:《定额》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标准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能耗定额指标、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等内容,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相关指标选取和计算方法等,核心是指标选取和定额值的确定。

《公共机构集中办公区能耗定额和计算方法》主要针对2个及以上公共机构合署办公,且建筑面积达1万m2或使用人数500人以上的建筑或建筑群,主要指标有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建筑能耗、数据中心电能使用效率、食堂人均能耗定额。《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适用于独立办公的党政机关、教育类机构、卫生医疗类机构、场馆类机构,主要指标有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建筑能耗。

每项指标分别设置了约束值、基准值、引导值三个等级值。其中,约束值是公共机构正常运行所允许消耗的能耗指标上限值,基准值是公共机构正常运行,且采取一定的节能管理措施后的能耗水平,引导值是公共机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能效提升的目标值。

问题5:《定额》实施后将开展哪些工作保障标准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公共机构认识了解推进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和实施定额管理的意义。二是夯实数据基础,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确保统计单位全覆盖、统计内容不漏项、统计数据零误差。三是搭建信息化平台,在能耗统计平台中融入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的功能。四是完善定额管理配套制度和机制,建立监督奖惩机制。五是开展定额管理对标,提升标准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六是强化定额的应用,强化指标约束力,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确保《定额》实施取得实效。

问题6:各设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如何推进《定额》实施?

答:各设市区继续实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并分解下达“十四五”时期能源资源消耗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地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在《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严格、更细致、更适宜的定额标准和管理办法

,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能耗定额管理体系。可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水平、气候、公共机构用能差异及未来发展需求,建立定额指标在数值、内容、修正系数等方面的调整机制,不断优化针对特殊用能单位的管理措施和机制。

问题7:公共机构应如何使用《定额》?

答:公共机构应根据机构分类,选取对应的定额标准。集中办公的公共机构应使用《公共机构集中办公区能耗定额和计算方法》,独立办公的党政机关、教育类机构、卫生医疗类机构、场馆类机构应使用《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根据标准中的统计范围与计算方法,计算本机构的能耗指标,并与规定的指标进行对比,确定自身能耗水平,制定能效提升计划,持续提升能源资源使用效率,对于超约束值的单位,争取在2-3年内达到等于或小于约束值。

问题8:公共机构中的特殊能耗应如何处理?

答:当公共机构存在特殊用能系统且该特殊用能可独立计量时,允许该公共机构在能耗指标计算时,依照计量数据对特殊用能系统的数据进行剔除,且应同时剔除特殊用能系统对应的建筑面积和用能人数。特殊用能系统应参照已有标准、规范、政策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

问题9:《定额》中两种电折算标准煤系数应如何选取?

答:标准中电折算标准煤系数有当量值折算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等价值折算系数(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两种,公共机构应用时原则上采用当量值指标。

问题10:《定额》实施后原相关定额和限额标准如何使用?

答:《定额》实施后,原《江苏省省级机关单位办公建筑用能定额标准》停止使用。现《定额》替代原《普通高校单位综合能耗、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2/T 3144-2016)、《行政机关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2/ 266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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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费念渠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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