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发热议。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专家就此建议,应该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限制性条款,忽略“48小时时限”,从突发疾病“是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角度进行完善,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疾病发作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突破“48小时限制”,显然是一种进步。它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具体事件中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这样的制度善意值得肯定。这也表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情况的“破例”,并非完全不可能。现代社会,人们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都发生了变化,工作强度、劳累度较以前更大,这些都放大了职工发病出事的概率。再者,现代医疗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人们越来越积极的救治态度,也不可避免地与“48小时时限”产生冲突。无论是为人道计,还是为劳动保护计,都有必要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修订,从制度层面扫清障碍。“48小时时限”,不该成为固化的条条框框。说到底,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的底线之一,也是彰显社会公平的一把标尺。多一些积极措施,多一些兜底保护,多一些制度温暖,有助于职工更安心工作,也会增进社会和谐。
(原载于澎湃新闻网作者:龙之朱摘编:王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