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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蜀黍说法(44):@境外来苏返苏人员,切莫隐瞒个人疫情信息!
2020-03-20 19:22:00  来源:健康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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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流行趋势,境外输入性风险不断增大,虽然江苏省确诊病例已全部出院,但不代表零风险,预防境外疫情输入是江苏省当前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在此,刘蜀黍郑重提醒:境外来苏返苏人士,自觉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切莫隐瞒病情或行程等疫情信息。如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疫情扩散后果,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二)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节选)

此外,根据我省有关规定,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最后,刘蜀黍再次呼吁:请境外来苏返苏人士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返回前事先向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社区报告行程安排及有关信息,并登录“苏康码”等平台进行健康申报。

疫情防控战斗尚未取得完胜

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效

需要你我共同维护

请遵纪守法

如实报告个人涉疫信息!

供稿: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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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迅 易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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